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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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 楊耀賓 代理人 吳佩芳 相對人 李建興
李建發 前二人共同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複代理人 黃奕褱 相對人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臧美騏 代理人 楊紀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業經當事人即相對人李建興、李建發同意,據有107年7月17日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證,而聲請人係該事件之受告知人,有法律上利益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卷,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郭如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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