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94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娟娟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寬景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寬景之債權人,前依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37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5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台幣20萬元為擔保金,並經提存後執行假扣押在案,惟被繼承人林寬景於民國96年9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無人繼承之案件,致聲請人無法執行而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今聲請人欲辦理取回擔保金事件,而有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寬景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爰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林寬景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376號裁定、提存書、被繼承人林寬景之除戶謄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本院家事法庭函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然查,被繼承人林寬景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前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60號年度財管字第126號指定被繼承人林寬景之配偶 賴怡君 為遺產管理人,此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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