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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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48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正確之被告姓名、地址、合法之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查本件訴之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如期補繳。
三、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