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吳偉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