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262號
原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文明 建築師事務所即朱文明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撤銷仲裁判斷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227,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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