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調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調字第365號聲請人 武保國 代理人 陳麗美 相對人 奚道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惟本件兩造間之借貸關係係發生在桃園縣,且相對人住所地為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號4樓,有本院10
3年9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人之聲請及相對人當庭表示同意,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