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380號債權人溫 宏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總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材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ꆼ債權人究為「溫」宏仁或「ꆼ」宏仁(依聲請
狀所載與簽章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ꆼ債務人究為總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俊材等
二人或總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吳俊材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ꆼ債務人總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