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黃雪雲 被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臺中市○○區○○○道○段○○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萬1,3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