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書毓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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