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職字第六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秋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之辦理送達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周玫芳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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