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重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訴字第535號原告 孫吳水蓮 原告 孫億裕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㓜律師
曾學立 律師被告 孫億隆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吳艾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分割遺產;備位聲明請求回復繼承權,核屬遺產分割、繼承回復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