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