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