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被告因98年度簡上字第927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所涉恐嚇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上訴,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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