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張子寧
       高義欽
被   告  陳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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