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鄭文勝
高義欽
被 告 許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零貳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