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041號
原 告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複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法定代理人 蔣東安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