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亦著有解釋,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然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尚未執行,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