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 許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秀玲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詹秀玲給付至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請求被告臺灣房屋給付至少2萬元,依原告最少請求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日後特定聲明超過82萬部分,仍應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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