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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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仕楷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仕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仕楷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鈞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424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李釱任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