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明義於民國104年2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104年2月5日起至111年2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7月23日止累計102,504元未給付,其中99,375元為本金、2,736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明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7月7日止累計19,666元未給付,其中18,717元為消費款、94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99,375元│黃明義│自109年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2│18,717元│黃明義│自109年7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