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温彩棠 被告 劉駿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傷害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審、本院均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此部分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