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70號原告 王泳皓 被告 林德謙 上列被告林德謙(下稱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期間具狀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111年9月29日收受之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頁),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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