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 代理人 陶百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何依坤 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11年10月5日476,000元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