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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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裁定免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文斌 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益瑤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美芳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徐文斌不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4條亦規定甚明。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同年10月19日調解不成立,嗣於同年11月7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債務人自111年1月2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執行清算程序,將債務人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後,於111年10月2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依首揭規定,本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到場表示意見,債務人及債權人所陳述或具狀表示之意見略以:
㈠債務人:伊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
由,伊與配偶育有2名子女,但長子於女兒出生後就被伊配偶帶走,此後即由伊單獨扶養女兒,伊配偶則獨自扶養長子,各自支出扶養費等語。
㈡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查明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情形等語。
㈢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聲請免責無意見等語。
四、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㈠查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任職宏銨企業社,於1
11年共領取薪資新臺幣(下同)354,000元,有宏銨企業社出具之111年度薪資表在卷可稽(見免責卷第95頁)。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債務人主張其長子徐○鈞(於100年2月12日生)於其女兒徐○悅出生後(於109年8月14日生),由其單獨扶養女兒,其配偶則獨自扶養長子等語,是依111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算,扣除債務人之女於111年所領取之育兒津貼共58,000元(計算式4,000元×7月+6,000元×5月=58,000元,見免責卷第101頁),債務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1年間所支出之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合計應為351,824元(計算式:17,076元×12月×2人-58,000元=351,824元)。準此,堪認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薪資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有餘額(計算式:354,000元-351,824元=2,176元)。
㈡又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即108年9月27日至110年9月26
日,依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依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所認,其平均月薪為3萬元,並曾於109年7月22日、110年6月4日及同年月15日各領取行政院補助款1萬元,是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合計為75萬元(計算式:3萬元×24月+3萬元補助款=75萬元)。另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於108、109年為14,866元、110年為15,946元,是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須支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366,360元(計算式:14,866元×4/30月+14,866元×15月+15,946元×8月+15,946元×26/30月=366,360元),另支出長子徐○鈞之扶養費78,542元【扶養期間以108年9月27日至女兒出生前1日即109年8月13日計算,計算式:(14,866×4/30月+14,866×10月+14,866×13/30月)×扶養義務比例1/2=78,542元】,及女兒徐○悅之扶養費181,772元【扶養期間以109年8月14日至110年9月26日計算,計算式:14,866×18/30月+14,866×4月+15,946元×8月+15,946元×26/30月-育兒津貼共28,000元=181,772元】。據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其撫養者所必要生活費之數額為123,326元(計算式:75萬元-366,360元-78,542元-181,772元=123,326元)。而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清算執行程序中,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額為21,426元(見清算執行卷第189頁),低於前開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債務人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是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
五、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按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係以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該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自應由債權人具體指明並舉證以實其說。本件債權人並未指出並舉證證明債務人有合於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具體情事,而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清算程序相關資料、債務人財產所得、債權人所提文件等,亦查無債務人有該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應為不免責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本院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又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參見附表),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錄:
一、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二、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普通債權人A債權額B債權比例C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D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E依本條例第141條應繼續清償之數額(D-C)F本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A×20%)G依本條例第142條應繼續清償之數額(F-C)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1,162元6.2601%1,341元7,720元6,379元158,232元156,891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6,210元2.1855%468元2,695元2,227元55,242元54,774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843,358元46.2360%9,907元57,021元47,114元1,168,672元1,158,765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6,113元5.3498%1,146元6,598元5,452元135,223元134,077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9,046元6.2434%1,338元7,700元6,362元157,809元156,47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4,024元4.4629%956元5,504元4,548元112,805元111,849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78,839元10.1189%2,168元12,479元10,311元255,768元253,600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698,318元13.4381%2,879元16,573元13,694元339,664元336,785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163元0.8084%173元997元824元20,433元20,260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斯618,893元4.8970%1,050元6,039元4,989元123,779元122,729元總計12,638,126元21,426元123,326元101,900元2,527,627元2,506,201元註:債權額、債權比例、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欄所示數額,係以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事件於111年2月23日公告之債權表、111年7月27日公告之分配表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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