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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