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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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健全
林材波 林財傳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逸庭 被告 林家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