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告 林健全
林材波 林財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被告 黃逸庭
林家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9,900元(計算式:【994,950元〈1,474平方公尺×8,100元/平方公尺(彰化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2〉+994,950元〈1,474平方公尺×8,100元/平方公尺(彰化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2〉+1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