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佳容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綠色錠劑碎塊壹塊(餘重零點壹伍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佳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3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7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藍綠色錠劑碎塊1塊,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具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
154公克、驗餘淨重0.1511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1年9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又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