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992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更正本件聲明中正確之請求金額、本
2、另請針對債務人所申請之信用卡卡號及申請
3、另就原因事實中新台幣938元,究係何種金額一併加以說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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