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原告美商衛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
營業所:臺乙○○
5樓通訊處: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