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47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1單元5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聲明人來臺資料、照片。
五、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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