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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