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9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原繫屬案號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三號)。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惟查,被告 上開 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減刑,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九九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九九號裁定各一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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