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用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即 周春長 原告被上訴人 周勇佑 ○○○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9號確認借用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9,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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