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林昱儂 被告 邱秀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