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吳重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芷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