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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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 王一嵐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61號、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減少價金事件民國106年9月26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交付錄音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減少價金事件,聲請人依法提起上訴,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61號減少價金事件審理中,為上訴訴訟程序進行澄清確曾於原審調查爭點,因當事人未正面回答,原審筆錄有遺漏記載處所需,聲請原審106年9月26日開庭錄音光碟,俾利核對當事人庭訊之陳述內容或筆錄內容是否有所遺漏或不符之處,據以作為聲請人尋求司法救濟之正當用途。故聲請准予交付原審106年9月26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61號減少價金(尚未終結,現為卷證所在法院)及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減少價金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44號減少價金事件(即原審)106年9月26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張兆光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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