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麗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95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