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與其數罪併罰之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