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乙○○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應繳之裁判費,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上開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