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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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