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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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三0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二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