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隆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四三號),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四
三號被告陳錦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所查扣之安非他命(毛重十四‧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云云。
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四三號被告陳錦隆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卷內僅有該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七三一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乙份,此外別無該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安非他命之鑑定報告,聲請人遽予聲請沒收並銷燬,殊嫌無據,本院礙難照准,其聲請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