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六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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