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犯公共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執行卷宗,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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