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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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上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上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蘇○○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