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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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74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佩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742號裁定案由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