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64號原告 吳喻文 被告 游惠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4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