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康秀卿 被告 陳眃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9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